教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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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试行)

作者:admin浏览次数:3050发布时间:2014-06-09 16:37:36

 

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规范教学管理工作,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五十一条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教学事故的定义和分级

第一条教学事故是指妨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各类违规责任事件。

第二条教学事故涉及范围涵盖课堂教学、实践教学、作业、考试、学生成绩、教学管理、教材及教学保障等环节。

第三条视情节轻重,教学事故分为四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一般)和四级(轻度)。

第二章 四级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四条有下列情节之一,认定为四级教学事故。

(一)课堂教学

1.教师非因不可抗拒原因(如灾害性天气等其他突发原因)造成上课迟到或提早下课不超过5分钟的(含5分钟)。

2.教师上课不关闭手机,造成手机响铃,干扰教学秩序的。

3.第二周结束前仍未向所属教学单位提交教学周历的任课教师。

4.未经教学单位负责人同意、教务处备案,擅自违反教学计划,做实验时增加每组学生人数。

5.未能完成课程教学计划小于等于20%的(经教学主管部门认定),如教学计划遇到放假较多的,应及时报所属单位及教务处确定补课事宜。

6.未经教学主管部门批准,上课期间安排学生从事其他活动导致学生缺课人数占应到人数比例小于等于10%的责任人或责任单位。

(二)考试

1.违反监考规定,监考时说闲话、看书报、玩手机或处理与监考无关的事务。

2.监考时未向巡考请假,擅离考场超过5分钟,但不超过10分钟。

3.考试期间,有试卷分发任务的教学管理人员未在正式考试开始之前20分钟到位,监考或巡考未能提前5分钟到位。

4.未经教务处批准,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

5.教师未按教务部门要求时间送印期末试卷而影响试卷文印工作的。

(三)教学保障

1.上课前5分钟,仍未打开教室或实验室大门。

(四)其它

1.轻度违反学院教学规章制度的其它行为。

第三章 三级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下列情节之一,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一)课堂教学

1.教师非因不可抗拒原因(如灾害性天气等其他突发原因)造成上课迟到或提早下课超过5分钟的。

2.教师上课打电话,干扰教学秩序的。

3.第三周结束前仍未向教务处提交教学周历的教学单位。

4.教师未完成课程教学计划超过20%,但未达到40%的(经教学主管部门认定),如教学计划遇到放假较多的,应及时报所属单位及教务处确定补课事宜。

5.未经教学主管部门批准,在课堂理论教学中连续播放视频达一节课或所播放视频内容与教学无关的。

6.未按规定报单位负责人批准、书面报教务处备案,擅自请他人代课。

7.教师申请调(停)课后未将调(停)课通知按要求送达相关部门而影响教学的。

8.未经单位负责人和教务处书面批准,擅自将分班课改为合班课的。

9.教师因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上课过程中造成公共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或学生受伤医疗费用1000元以上,但不超过5000元。

10.应该有作业的课程(无作业的课程需要教学单位负责人批准,教务处备案),但整个学期中没有布置作业或者无一次批改。

11.教师未按教学周历及系(部)已编排好的实验课表中规定的时间、内容指导实验课的。

12.未经教学主管部门批准,上课期间安排学生从事其他活动导致学生缺课人数占应到人数比例大于10%且小于等于30%的责任人或责任单位。

(二)考试

1.考试期间,有试卷分发任务的教学管理人员未在正式考试开始之前10分钟到位,监考或巡考迟到超过5分钟。

2.一份试卷因为出题或印刷等错误造成10(小于等于10)分以下试题无法正常进行考试,或考试后无法得出合理结论的。

3.提供的多套试卷试题重复(题目相同)程度超过30%,但不超过50%,或本学期试卷与上两个学年试卷重复程度超过30%,但不超过50%(按试题分数计算重复程度,下同)。

4.试卷考题份量严重不足,致使80%的学生在考试过程的前1/2时间内结束考试。

5.违反监考规定,对学生作弊视而不见的。

6.因未准备好试卷,未组织好考场等原因,使整场考试延误5分钟以上。

7.教师因迟交印试卷导致考试安排更改的。

8.学生成绩提交后,经教学单位负责人和教务处认定必须更改的学生成绩个数占所报成绩个数的5%以上,10%以下(含10%)。

9.期末考试结束超过7天,仍不能提供学生考试成绩。

10.监考时未向巡考请假,擅离考场超过10分钟。

(三)教学管理

1.排课或调课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或无教师到课,管理部门未能在接报后15分钟内解决问题。

2.教师已事前请假,由于教务员未作安排,致使学生闲等15分钟以上,或上课时间己到,未打开教室或实验室,致使师生闲等5分钟以上。

3.因教师没有按规定及时订购、自编教材或报错教材,使学生在开课2周后仍未得到教材或教学资料。

4.每学期第二周后,教师已报订的教材缺供(统编或自编)种类超过教育部允许的5%,但小于10%。

(四)教学保障

1.因责任人失职而造成的停电、停水,中断1个多媒体教室或实验室教学工作1天。

2.对报修的教学设施,2天内没有修复且无回音。

3.因责任人失职造成学校班车、教室管理、上课铃声等出现问题而影响教学的。

(五)其他

1.其它影响教学的一般事故。

2.对四级教学事故隐匿不报(期限3天)。

3.一学年有两次四级教学事故。

第四章 二级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六条下列情节之一,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一)课堂教学

1.教师在事先未请假的情况下缺课。

2.教师未完成课程教学计划达到或超过40%的(经教学主管部门认定)。

3.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上课过程中造成公共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或学生受伤医疗费用5000元以上,但不超过10000元。

4.擅自调(停)课。

5.随意调整人才培养方案。

6.未经教学主管部门批准,上课期间安排学生从事其他活动导致学生缺课人数占应到人数比列大于30%的责任人或责任单位。

(二)考试

1.提供的多套试卷重复程度超过50%,不超过60%,或本学期试卷与上两个学年试卷重复程度超过50%,不超过60%。

2.因试卷未准备好,致使考试无法进行;监考、巡考、主考人员迟到30分钟以上。

3.一份试卷因为出题或印刷等错误造成10分以上,不超过30分的试题无法正常进行考试,或考试后无法得出合理结论的。

4.教师不按评分标准故意提高或压低某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上,不超过20分(教师认为确有创意的答案,需要更改标准,提高评分的,应在试卷上标明理由备查)。

5.学生考试成绩提交后,经教学单位负责人和教务处认定必须更改的学生成绩个数占所报成绩个数的10%以上。

6.因工作疏忽造成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7.违反监考规定,对学生作弊包庇纵容的。

8.随意调整考试时间及地点的。

(三)教学管理

1.在学生考试成绩提交后,教师不能提供原始试卷,或在规定的试卷保存期内,试卷保管人丢失在校生一个以上班(含一个班)学生的必修课试卷。

2.对三级教学事故隐匿不报(期限3天)。

3.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位、学籍证明。

4.每学期第二周后,教师已报订的教材缺供(统编或自编)种类超过10%(不超过20%)。

(四)教学保障

1.已允诺完成的教室或水电等修缮,无特殊情况未如期完成,使师生无法上课。

2.因责任人失职而造成的停电、停水等,中断整幢教学楼电教、实验设备工作1天以上。

3.对报修的教学设施,超过3天没有修复且无回音。

(五)其他

1.其他对教学影响比较严重的事故。

2.一学年有两次三级教学事故。

第五章 一级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七条下列情节之一,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一)课堂教学

1.教师因不负责任、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上课过程中造成公共财产损失10000元以上,或学生受伤医疗费用10000元以上。

(二)考试

1.故意泄露试题。

2.提供的多套试卷重复程度超过60%,或本学期试卷与上两个学年试卷重复程度超过60%。

3.私自修改学生成绩。

4.教师不按评分标准,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20分以上。

5.一份试卷因为出题或印刷等错误造成30分以上试题无法正常进行考试,或考试后无法得出合理结论的。

(三)教学管理

1.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位证书。

2.每学期第二周后,教师已报订的教材缺供(统编或自编)种类超过20%。

(四)其他

1.对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有关教学单位或部门隐匿不报(期限3天)。

2.一学年有两次二级教学事故。

3.其它严重影响教学的事故。

第六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审批

第八条一旦发生教学事故,事故责任人应主动将有关情况报所在单位。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尽快查明情况,提交书面报告上报教务处。

第九条对重大或不易认定的教学事故需学院组织调查的,由教务处牵头会同有关单位部门进行调查,并由院长、书记办公会议最终认定;其它教学事故由教务处组织调查认定。

第十条教学事故一经查实后,四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发教学事故认定文件;三级教学事故教务处需报分管院领导认定,认定后由教务处发教学事故认定文件;一、二级教学事故需报院长、书记办公会议最终认定,认定后学院办公室发教学事故认定文件。

第七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四级教学事故,一经认定,需在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内通报批评,并由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任人当学年考核不能为优秀。

第十二条对于三级以上(三级、二级及一级)的教学事故,一经认定,需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并报送组织人事处备案,涉及外聘教师的要抄送事故责任者单位,计入当年系(部)考核数据库,按相关考核规定扣系(部)考核分。

第十三条对三级教学事故者,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罚,责任人当学年考核不能为优秀,一年内不能参加各类评优,不能参加各类进修。

第十四条对二级教学事故者,责任人当学年考核不能为合格,一年内不能参加各类评优,不能参加各类进修,学院不推荐责任人晋升职称。扣发责任人当学年度考核时的所有院内奖金。

第十五条对一级教学事故者,责任人当学年考核为不合格,两年内不能参加各类评优,不能参加各类进修,学院不推荐责任人晋升职称,不聘任高一级职务。扣发责任人当年或当学年的所有院内奖金。情节严重的调离教学或教学管理岗位,由组织人事处负责处理。

第十六条发生一级教学事故的教学单位或部门以及该教学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在当年各类考核、评比中不能被评为优秀。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属院内教学管理文件,同时违反其他规定的教学事故参照相关条款一并处罚。

第十八条本规定未明确定义的教学违规行为,参照相应条款认定和处理。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仲裁权在院长、书记办公会议。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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