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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校外教学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作者:admin浏览次数:2840发布时间:2018-11-07 09:35: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习是高等院校教育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实际动手能力,培养应用型、创新型人才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建设稳定的校外教学实践基地是提高实习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为了加强教学实践基地建设,规范教学实践基地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校外教学实践基地建立的原则

第二条   坚持满足教学需要的原则。根据人才培养计划,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实习教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共同建立校外教学实践基地。

第三条   坚持“互惠互利、双向受益”的原则。提高教学实践基地所在单位与学院合作的积极性,学院利用基地的条件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教学实践基地则可从实习学生中选拔优秀人才,并可借助学院的科研和师资力量加强本单位人员的技术培训等。

第四条   坚持就近就地、相对稳定的原则。尽量选择规模较大、管理水平较高、设备技术先进、种类较齐全、实习条件较好的单位进行建设。

第五条   坚持生产、教学、科研相结合的原则。将基地建设成为产、学、研三结合的重要场所,积极探索实践教学改革的新模式。

第六条   坚持合理布局、点面结合的原则。“点”即每个专业应重点建设12个高质量的教学实践基地;“面”即建设一批覆盖各专业的教学实践基地;每个专业应不少于5个相对稳定的教学实践基地。

第三章   校外教学实践基地建立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校外教学实践基地应具有满足一定数量学生从事教学实习必需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在新建实习基地时,应优先考虑那些经过多次实习、符合实习教学要求、但尚未签约的单位。

第八条   专业基本对口,能满足教学实习的需要。

第九条   校外教学实践基地应具备先进的生产手段、技术装备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式,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管理经验的人员兼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条   实习基地领导重视企业技术革新,尊重知识,支持教育,并有与学校长期合作的愿望,能使实习基地在三年内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基地原则上每年或每学期都能够按计划安排一部分学生实习,或者在某一领域可供学生参观、见习。

第四章   校外教学实践基地建立的程序

第十二条   各系(部)对校外实践基地进行统筹规划,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性质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实习教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联系,对符合条件者,与其协商后达成初步意向,并将基本情况报教务处。 

第十三条   对符合建立教学实践基地条件且初步达成合作意向的单位,填写《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新建校外教学实践基地登记表》交教务处备案,经教务处审核可由系(部)与教学实践基地所在单位签订《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校外教学实践基地建设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两份,由教学实践基地所在单位、教务处实践办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   签订了协议书的校外教学实践基地,可以在基地所在单位挂“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教学实践基地”标牌。标牌由教务处统一制作。

第五章   校外教学实践基地的管理

第十五条   为保证校外教学实践基地的正常运行,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由职能部门管理和协调,由各系(部)具体组织实施。

(一)教务处负责全院实践教学基地的宏观管理与协调工作。

(二)各系(部)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的性质特点、实习内容,以及各系(部)制订的实习教学计划和实习教学大纲,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够满足实习教学条件的单位,共同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三)各系(部)应在校外教学实践基地建立学生实习档案,其中内容应该包括:实习大纲、实习计划、实习指导教师简介、实习总结、实习学生名单、学生实习成绩单、优秀实习生名单等。各系(部)要收集企业对实习生的评价和反馈意见,对实习效果进行分析。

第十六条   为促进校外教学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教务处应会同有关系(部)定期(或不定期)地到实践教学基地检查、评估基地建设及实习教学情况。

第十七条   各系(部)需在教学实践基地聘请1-2位专业技术水平高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教学实习基地顾问,指导对口专业的学生。

第十八条   每年由教务处举行一次校外教学实践基地代表座谈会,加强各系(部)与实习基地的联系,并对新聘请的顾问发放聘书。

第六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设立实习基地建设专项经费。实习基地建设专项经费分为实习基地建设费和实习基地正常运行维持费。

第二十条   凡在实习基地建设、考查、评估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可在实习基地建设费中此列支;实习基地正常运行维持费用于该实习基地承担相应实习任务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类实习基地建设专项经费均由教务处统一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 文件自20141212日开始执行,学院发文号:东理城〔2014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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