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实验教学考核与成绩评定的有关规定
作者:admin浏览次数:2842发布时间:2018-11-07 09:34:26
第一条 实验教学包括单独设立的实验课程和课程内设置的实验两种基本形式,以下简称“实验课程”和“课程实验”。
第二条 实验课程和课程实验规定的实验项目(学时数),学生应在安排的时间内全部完成,凡缺做三分之一的实验项目者,不得参加本课程考核。
第三条 实验课程的考查、考核办法
(一)实验课程为考查课,考查办法由各系(部)会同实验中心研究制定。
(二)实验课程的考核内容包括实验理论和实验操作两部分,应以实验操作部分为主。
(三)实验课程成绩评定由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确定,应以平时成绩为主。
(四)实验课程成绩及格者取得相应学分,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第四条 金工实习评分规则
(一)金工实习成绩由实习中心主任根据实习卡上各工种操作成绩和和实习报告完成情况评定。各工种操作平均成绩及格的前提下,操作占70%,实习报告占30%。各工种操作平均成绩不及格者,金工实习成绩不及。
(二)金工实习时数未补足的,总成绩暂不评定,直到补足实习时数后才评定总评成绩;一个学期内未补足实习时数的,金工实习成绩为不及格。
(三)如果旷课达到实习时间1/3,或有作弊行为,金工实习成绩为不及格。对金工实习成绩不及格的学生,按管理规定重修。
(四)每完成一个工种的实习,指导教师应给学生记一个操作成绩(百分制)。
(五)迟到、早退、串岗和看与实习无关书籍等,发生一次,扣除当天实习分数的20%。
(六)不认真打扫整理实习环境和保养设备等,发生一次,扣当天实习总分的20%。
(七)实习结束阶段,有关系(部)和职能部门可对实习学生进行抽查考核,考核成绩可修正指导教师确定的实习成绩。
第五条 课程实验是课程教学内容的组成部分,课程实验成绩应纳入课程考核总成绩。
(一)课程实验不采用单独考核形式,其成绩由各个实验项目的成绩综合而定。
(二)课程实验,如单独进行实验考核的,考核成绩应按实验学时占总学时的比例计入该课程的总成绩中;未单独安排考核的,则该课程考试试卷中实验内容的试题比例应与实验学时占总学时的比例相当,并将学生实验情况按一定比例计入平时成绩中。
第六条 各实验项目的评分主要依据学生实验前的预习、实验过程中的操作、实验报告和实验数据处理的能力并结合其实验态度和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评定。
第七条 实验报告由实验指导教师认真批改、签名、评分登记,并提交给任课教师。
本规定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注: 文件自2014年12月30日开始执行,学院发文号:东理城〔2014〕114号。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实验教学考核与成绩评定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