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毕业实习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admin浏览次数:3397发布时间:2018-11-07 09:32:30
毕业实习是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为提高我院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同时也为了规范毕业实习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毕业实习是学生学完全部专业课程后,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独立从事社会实践工作的初步尝试,其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基本技能应对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是学生对大学所学知识和技能综合运用的过程。通过毕业实习,训练学生的思维能力、创造能力、实践能力等各方面综合能力,为学生毕业后能顺利地走上工作岗位打下良好的基础。实习任务由各系(部)根据专业特点具体制订。
第二条 各系(部)要结合各自的专业特点制订切实可行的实习计划。实习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1.实习的目的与要求;
2.实习内容及时间安排;
3.实习指导。
毕业实习原则上安排在第八学期进行,时间为4-6周。
第三条 毕业实习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实习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评估和实习经费的管理。院督学办公室参与检查评估。
第四条 各系(部)的实习工作由系(部)主任负责,各系(部)应成立由系(部)主任为组长的“毕业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系(部)的实习工作和实习经费的使用。
第五条 各系(部)实践办公室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制订实习计划和实习教学大纲,安排好实习指导教师,及时准确了解本系(部)学生实习状态,及时反映并处理好实习中发生的问题。
第六条 实习指导教师的职责
1.熟悉本专业的实习计划,指导学生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
2.与实习单位保持联系,及时解决或反映实习中的问题,保护学生实习中的安全。
3.及时了解、检查学生完成实习的情况,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报告。
4.对学生的实习工作进行考核鉴定,负责评定学生的实习成绩。
第七条 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和我院制定的大学生行为规范。
第八条 服从实习单位领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纪律。积极参与实习单位的各种活动,主动维护学院的声誉,处理好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与实习单位发生矛盾,应及时主动向我院实习指导教师或系(部)负责人反映。
第九条 实习期间,主动与系(部)指导教师及家长保持密切联系,认真写好实习周记,按规定完成实习报告。
第十条 根据当前大学生就业的需要,学生如有条件将实习与谋职统一起来,可以采用分散实习。分散实习的审批程序如下:
1.学生填写《分散实习申请表》(见附件1)。
2.“毕业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备案,并同学生签定《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毕业生校外实习安全责任书》(见附件2)。
第十一条 被批准分散实习的学生,应在实习的第一周内向实习指导教师告知准确的实习地点和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实习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实习情况要全程进行跟踪,并通过电话、通信或实地考察等方式加强指导和管理,具体次数每周不得少于一次。指导教师需按照学生实习的实际情况认真填写《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毕业实习情况记录表》(见附件3),如实记录学生实习情况及教师指导意见。各系(部)要以电话、通信或派人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分散实习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教务处教学实践办公室在学生实习过程中及实习结束后都将对各系(部)实习指导工作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不按规定要求做的,将减少或不计相应的实习指导工作量。
第十三条 实习结束后,每个学生都应填写《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毕业实习鉴定表》(见附件4),撰写毕业实习报告,字数不少于2000字,实习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实习的目的、内容;
2.实习单位的生产(经营)工作情况、管理情况及对员工的要求;
3.实习中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情况;
4.实习的收获与体会;
5.对母校教学实习工作的建议。
第十四条 实习报告的成绩为人才培养方案中“毕业实习”的成绩。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实习周记、实习报告、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工作态度以及遵守纪律情况等对学生的实习进行综合评价,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制评定成绩。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实习成绩为不及格:
1.实习报告造假,从网上下载或抄袭他人实习报告。
2.实习期间不参加实习,拒绝与指导教师联系,造成恶劣影响者。
毕业实习成绩不及格者,当年内不能毕业,待参加下一届毕业实习后符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者方可毕业。
第十六条 各系(部)可根据不同专业特点,参照上述考核内容制订具体评价标准。
第十七条 实习经费根据《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生实习与毕业设计经费使用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指导教师的实习指导工作量依据《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教学工作量及课时酬金计算暂行办法》计算。
第十九条 各系(部)根据经费的使用范围,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负责实习经费的开支。
第二十条 学院为毕业班学生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从实习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一条 实习工作结束后,教务处会同督导办对各系(部)的实习管理工作进行评估,评选出实习工作先进单位,学院对先进单位予以表彰。
第二十二条 各系(部)对实习指导教师与实习生进行考核,评选出优秀实习指导教师和优秀实习生。优秀实习生的比例占毕业生人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各系(部)必须在学生实习的第一周内以系(部)为单位将《学生分散实习汇总表》(附件5)和《学生集中实习汇总表》(附件6)送交教务处实践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分散实习申请表
2.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毕业生校外实习安全责任书
3.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毕业实习情况记录表(未附表)
4.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毕业实习鉴定表(未附表)
5.分散实习汇总表(未附表)
6.集中实习汇总表(未附表)
注: 文件自2014年12月30日开始执行,学院发文号:东理城〔2014〕1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