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本科生课外学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admin浏览次数:3259发布时间:2018-11-07 09:21:44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深化我院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全面拓展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鼓励学生参加课外实践活动,学院统一将课外实践活动纳入人才培养方案进行管理。每个本科生除完成课内教学规定的学分以外,必须取得至少10个课外学分(专升本插班生需取得5个学分),此类学分单独记载。为进一步规范课外学分管理,保证在正常教学秩序的基础上,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课外学分活动,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可申请认定课外学分的活动类别、项目及认定标准以学院《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课外学分认定标准》为准(见附件1)。未列入《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课外学分认定标准》的课外学分活动项目及其学分认定标准,须由承办单位向教务处申报,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审核认定,经审核认定后方可列入课外学分认定范围。
第三条 课外学分活动的组织,必须符合人才培养目标与要求,并将课外学分活动的开展作为课堂教学的延伸和补充。原则上应坚持正确的导向,以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为目的;坚持内容健康,并与社会、文化、经济、科技发展相协调;坚持学生自愿参加与要求获得相应学分相结合。
第四条 各本科专业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够规定的课外学分方能满足毕业规定,正常毕业。
第五条 课外学分由学生所属单位负责依据本实施细则管理,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监督。
第六条 各系(部)需成立由系主任、书记及负责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的主要人员组成的课外学分管理委员会,负责课外学分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的各类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由教务处提供学生考试成绩情况,各学生单位根据《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课外学分认定标准》的标准认定学生的课外学分。其他考试由学生凭成绩证明交学生所属单位审查、认定学分,成绩证明复印件需由学生所属单位留档备查。
第八条 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知识竞赛等比赛及科研工作情况的,由各学生所属单位根据学生获奖证书(参赛证明)、项目申报书、专利证书、论文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及指导老师证明的参与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学分,对应证明材料复印件需由学生所属单位留档备查。
第九条 体育教学部负责院级以上各类体育竞赛、体育活动、体育训练队情况的管理,每学期将结果填入《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课外学分活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于每学期第16周发给各学生所属单位(16周之后确定的课外学分活动认定汇总至次学期填报,其学分计入次学期),由学生所属单位审核学分认定情况,并公示拟认定学分结果。
第十条 学生获得职业技能证书和从业资格证书的,需由学生本人提供证书交学生所属单位审核,并登记认定学分。证书复印件需由学生所属单位留档、备查。
第十一条 学生处(团委)及学院各部门(包括系(部)、机关、教辅)组织各类课外学术活动、科技活动、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课外学分活动的,需指定项目负责教师,于公布活动结果或成绩后两周内,根据《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课外学分认定标准》的项目及认定标准,将相应课外学分活动情况按学生所属单位划分汇总填入《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课外学分活动情况汇总表》交学生所属单位(16周之后填报的课外学分活动认定于次学期审核公示,其学分计入次学期),由学生所属单位审核学分认定情况,并公示拟认定学分结果。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所属单位组织的学习、科技、文化、体育、艺术活动或比赛(竞赛)的,由学生所属单位汇总填入《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课外学分活动情况汇总表》,并公示拟认定学分结果。
第十三条 学生参与社团、担任学生干部的,由学生所属单位负责统计,并汇总填入《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课外学分活动情况汇总表》,由学生所属单位审核学分认定情况,并公示拟认定学分结果。(院级的由学生处(团委)统一提供公示材料,系(部)级的由各学生所属单位组织公示材料)。
第十四条 学生听讲座、报告的,由各学生单位统一安排考勤和负责管理,按学期汇总填入《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课外学分活动情况汇总表》,并公示拟认定学分结果。学生在申请认定学分时须提交学习总结或心得。
第十五条 学生所属单位需于每学期18周结束前完成上述课外学分活动的公示工作,公示时间为1周,公示结果有异议的需及时做好调查整改工作。
第十六条 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学生所属单位组织各班根据公示材料及个人获得学分相关证明填写《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课外学分认定申请表》(见附件3),汇总个人课外学分的总体情况。
第十七条 各单位统一于每学期的第20周结束前汇总填写《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课外学分认定结果备案表》(附件4)交教务处审批备案,学分情况一经提交不得更改,如更改需按照学生成绩更正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各学生所属单位需在第6学期结束后做好学生入院以来课外学分获得情况的统计工作,并对取得课外学分不足的学生给予督促指导,以保证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所缺学分,顺利毕业。
第十九条 学生需在第8学期第12周前完成毕业规定的课外学分,各单位需在第14周结束前完成学生在校期间所有课外学分的审核、统计和汇总工作,以保证毕业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 教务处、学生处将依据本细则的相关要求定期对各学生所属单位的课外学分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以进一步保证课外学分认定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从2015级开始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修订。学院原有与本办法相同或相冲突的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课外学分认定标准
2.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课外学分活动情况汇总表(未附表)
3.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课外学分认定申请表(未附表)
4.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课外学分认定结果备案表(未附表)
注: 文件自2015年11月9日开始执行,学院发文号:东理城〔2015〕132号。